(2017)宁0104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孟凡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104刑初697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凡东,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新泰市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2017年4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以银兴检公诉刑诉字(2017)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凡东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凡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3月29日5时许,被告人孟凡东至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急诊三楼东楼楼梯口ICU重症监护室门口,趁陪护病人家属吴某熟睡之际,盗走其放在枕头下的男士手包一个(内装现金3500元、本人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等)。赃款挥霍。2、2017年4月8日2时许,被告人孟凡东至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心脑内科一楼楼道,趁陪护病人家属李某某熟睡之际,盗走金色苹果7手机一部,价值4500元。破案后,赃物追回、发还。3、2017年4月8日2时许,被告人孟凡东至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心脑内科二楼楼道,趁陪护病人家属马某某熟睡之际,盗走现金100元、金色VIVOX6SA手机一部,价值1300元。破案后,赃物追回、发还。4、2017年4月10日5时许,被告人孟凡东至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外科楼五楼与六楼楼道间的房子内,盗走刘某某的一部金色OPPOA59S手机,价值1200元。破案后,赃物追回、发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凡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定罪量刑。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孟凡东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书证、价格认定结论、被害人李某某、马某某、刘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孟凡东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证据。被告人孟凡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但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犯罪其盗得的现金仅有2000多元;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起其仅盗得手机一部,并无现金100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第四起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3月29日5时许,被告人孟凡东至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急诊三楼东楼楼梯口ICU重症监护室门口,趁陪护病人家属吴某熟睡之际,盗走其放在枕头下的男士手包一个(内装现金2000元、本人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等)。赃款挥霍。破案后,赃物追回、发还。二、2017年4月8日2时许,被告人孟凡东至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心脑内科一楼楼道,趁陪护病人家属李某某熟睡之际,盗走金色苹果7手机一部,价值4500元。破案后,赃物追回、发还。三、2017年4月8日2时许,被告人孟凡东至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心脑内科二楼楼道,趁陪护病人家属马某某熟睡之际,盗走金色VIVOX6SA手机一部,价值1300元。破案后,赃物追回、发还。四、2017年4月10日5时许,被告人孟凡东至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外科楼五楼与六楼楼道间的房子内,盗走刘某某的一部金色OPPOA59S手机,价值1200元。破案后,赃物追回、发还。被告人孟凡东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罪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孟凡东案发时系成年人的事实;(二)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害人吴某、李某某、马某某、刘某某分别于2017年3月29日、2017年4月8日、2017年4月12日报案,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分别于当日立案的事实;(三)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照片、发还清单,证实2017年4月12日,侦查机关对孟凡东的人身及其随身携带的男士单肩包进行搜查,并将其单肩包内苹果手机一部VIVO手机一部、OPPO手机一部,身份证一张、驾驶证一张、建行银行卡一张、男士黑色单肩式皮包一个予以扣押。被告人孟凡东对其盗窃的手机进行指认,2017年4月12日,侦查机关将建设银行卡,驾驶证、身份证发还被害人吴某;将金色VIVO手机发还马某某;将金色苹果7手机发还李某某;将金色VIVO手机发还刘某某的事实;(四)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李某某提供其于2016年1月4日在中卫购买金色苹果7手机一部的票据一张;刘某某提供其于2017年1月31日在泰兴市购买OPPOA59S手机一部的收据一张的事实;(五)价格认定结论,证实经鉴定,被盗得苹果7手机价值4500;OPPO(A59S)手机价值1200元;VIVO(X6SA)手机价值1300元的事实;(六)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孟凡东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事实;(七)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3月29日凌晨3时许,我和家人在兴庆区附属医院急诊3楼东楼楼梯口ICU重症监护室的楼道休息,我把气垫床铺在附属医院急诊楼三楼重症监护室楼道东楼梯口的地方,把我的手包就放在枕头底下,我就睡觉了,等早上6点起床发现我放在枕头底下的手包被盗了。手包是黑色的长方形钱夹。上面印有豹子的标志,还有手提挂绳子。里面有3500元现金,本人身份证、驾驶证、医保卡,还有3张银行卡、建行、农行、工商银行的,还有病人张某某(女)的户口本、医保卡、医院的所有发票、押金条的事实;(八)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4月8日0时许,我在宁夏附属医院心脑内科一楼走廊内在折叠床上玩手机,大约凌晨2时许,我有点瞌睡了,就把手机压在自己身体下面睡觉了,6时许我醒来后发现我的手机不见了。我的手机是一部金色苹果7手机一部,手机串号是3×××8。当时我在附属医院陪护我母亲,我母亲施某某在附属医院做完房颤手术后住在十层内科一楼心内科46床,一共住了近一个月的时间的事实;(九)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4月8日凌晨6时许,我前一天晚上在兴庆区附属医院内科2楼ICU住院部楼道内陪护家属,我带了床铺在楼道内休息,当晚23时许我就睡觉了,我把我的黑色女士手包放在我睡觉的床头边上,醒来后我发现放在床头边上的手包和我放的不一样,包的拉链也被拉开了,我拿起包一看我的包里的一部灰色VIVO-X6直板手机和一百多元现金不见了的事实;(十)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4月10日早晨5时许,我住在附属医院外科楼五楼和六楼之间的楼道里的小房子,我当时起床准备去洗漱,拿起手机看了一下时间,就将手机放在旁边的小凳子上,随后我就去洗漱了,随后等我洗漱回来就发现手机不见了。我的手机型号是OPPOA59S,金色的,当时带着透明的塑料皮套,是我2017年1月份购买的的事实;(十一)被告人孟凡东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7年3月29日凌晨5时许,我到附属医院急救三楼东楼,见到东楼楼梯口ICU重症监护室2区门口,一个年轻的男子躺在楼道气垫床上睡着了,他头下面的枕头旁边有一个黑色的男士手包,我看旁边没有人,我就悄悄过去将手包偷走就跑了,后来发现里面有一张”吴某”的身份证和驾驶证,三张银行卡,还有几张医疗发票,还有现金二千多元,我把现金和身份证、银行卡拿上,把手包及发票扔到医院外面的一个垃圾堆了。手包是黑色长方形的,上面印有”豹子”的标志,还有半截绳子挂在手包上面。2017年4月8日2时许,我到附属医院心脑内科一楼南侧走廊,看到一个女的躺在折叠椅上睡觉,她身边有一部金色苹果手机,我看她睡着了就悄悄把她的手机偷走,后来我把里面的手机卡拔下来扔了。偷完这部金色的苹果手机之后,我顺着楼梯上了二楼,看到二楼楼梯口一个女的睡在一个折叠床上,床的旁边挂着一个黑色的女士手提包,我见这个女的睡着了,旁边也没有人,我就把手伸进这个包里将VIVO手机和农业银行卡偷走后我就离开了,后来我把电话卡拔下来扔了。2017年4月10日凌晨5时许我走到附属医院外科五楼与六楼之间的一个屋子外面,我见里面没有人,一部金色的VIVO手机放在桌子上,我就把手机拿走后离开了。我偷的三部手机一直在我身上装着,银行卡和身份证也都在我身上装着,二千余元现金被我挥霍了。经孟凡东辨认,附属医院急诊三楼提口ICU重症监护室门口就是其2017年3月29日偷走男士手包的地方;附属医院心脑内科一楼就是2017年4月8日盗窃苹果手机的地方,心脑内科二楼就是盗窃vivo手机的地方;附属医院外科楼五楼与六楼楼道间的房子就是其2017年4月10日盗窃oppo手机的地方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凡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在医院盗窃病人亲友财物,价值9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凡东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孟凡东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凡东盗得被害人吴某现金3500元,盗得被害人马某某现金100余元,经查,公诉机关是以被害人吴某、马某某的陈述认定的盗窃现金数额,无其他证据相印证,且被告人孟凡东自始供述其盗得吴某现金为2000多元,盗得马某某财物中并无现金,供述始终稳定,故公诉机关仅以被害人吴某、马某某的陈述认定被告人孟凡东盗得吴某现金3500元,盗得马某某现金100余元的证据不足,本院认定被告人孟凡东盗得被害人吴某现金2000元且仅盗得被害人马某某手机一部,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第三起犯罪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孟凡东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害人吴某的经济损失,应责令被告人退赔。公安机关扣押的男士黑色单肩式皮包,与本案无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六)项、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孟凡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6月11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孟凡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害人吴某退赔经济损失2000元。三、公安机关扣押的男士黑色单肩式皮包一个,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五份。审 判 员 曹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超书 记 员 牛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