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3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许百雀与陈汝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百雀,陈汝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3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百雀,男,193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陈汝白,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86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陈汝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汝白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许百雀借款人民币1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70元,但被执行人陈汝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分别于2016年1月15日、2月16日、5月22日、5月29日、6月30日查询被执行人陈汝白的财产情况,除被执行人陈汝白有少量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汝白有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2、于2016年2月18日将被执行人陈汝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3、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拘留决定,并于2016年5月30日、7月29日到被执行人陈汝白址在南安市家中执行拘留,但未发现被执行人行踪;4、于2015年8月10日查封被执行人陈汝白址在南安市的土地使用权,因该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系被执行人与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暂不宜交付拍卖。现因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志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