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温礼沐与万音、赣州厦利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礼沐,万音,赣州厦利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930号原告:温礼沐,男,199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五花县人,住广东省深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鹏,江西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万音,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赣州市宁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赣州厦利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东阳山路35号。法定代表人:戴志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开发区迎宾大道南侧、金潭路西侧产品展示厅。组织机构代码:67243705-3。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铭,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温礼沐诉被告万音、赣州厦利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温礼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赣州厦利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礼沐撤回对被告赣州厦利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刘芳梅审判员 吴 璇审判员 彭行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 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