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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张世杰申请郝海军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杰,郝海军,贾世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591号申请执行人:张世杰,男,汉族,1971年5月30日出生,乾安县人,住乾安县余字乡来字村良种场屯,身份证号码22232819710530261X。被执行人:郝海军,男,汉族,1969年12月28日出生,乾安县人,住乾安县老公安局家属楼2单元401室,身份证号码22232819691228015X。被执行人:贾世国,男,汉族,1965年10月30日出生,乾安县人,住乾安县道字乡效字村,身份证号码22232819651030041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世杰与被执行人郝海军、贾世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法律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723民初788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永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