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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执1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李雪敏与燕松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敏,燕松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1414号申请执行人:李雪敏,女,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燕松山,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雪敏与被执行人燕松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登民一初字第20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燕松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燕松山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二、将被执行人燕松山所有的位于登封市崇高路北长春园(房屋所有权证号:登200908000503)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 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石君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