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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宽城金声机械厂与被执行人承德永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宽城金声机械厂,承德永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607号申请人宽城金声机械厂。法定代表人李金生。委托代理人纪君华。被执行人承德永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宽城金声机械厂与被执行人承德永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1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00410号修理合同纠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0041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猛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李志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