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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第2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邓红影与张兴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第2732号原告:邓某某,女,汉族,1973年5月2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68年5月18日出生,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张兴合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燕云于2016年8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2016)皖1621民初第2732号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邓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 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立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