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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二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刘晓军与贾淑玲、姚恩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军,贾淑玲,姚恩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二字第997号申请执行人:刘晓军,男,住所地滦南县。被执行人:贾淑玲,女,住所地滦南县。被执行人:姚恩胜,男,住所地滦南县。刘晓军申请贾淑玲等借款纠纷一案,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倴民初字第29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恩胜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倴民初字第29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海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建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