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徐成岗、徐怀书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成岗,徐怀书,徐成岗,徐怀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428号申请执行人徐成岗,男,1972年4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徐保存,男,1950年3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徐怀书,男,1956年6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赵根龙,男,1946年1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徐成岗诉徐怀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林姚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国喜审判员 李晓飞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志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