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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徐成岗、徐怀书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成岗,徐怀书,徐成岗,徐怀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428号申请执行人徐成岗,男,1972年4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徐保存,男,1950年3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徐怀书,男,1956年6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赵根龙,男,1946年1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徐成岗诉徐怀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林姚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国喜审判员  李晓飞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志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