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0103民初5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魏忠与乌鲁木齐市瑞桥吉顺商贸有限公司、魏婷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忠,乌鲁木齐市瑞桥吉顺商贸有限公司,魏婷,党继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5270号原告:魏忠,男,汉族,1971年1月2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骁,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南粉霞,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市瑞桥吉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315号友好超市二层商铺。法定代表人:吴建华,职务不详。被告:魏婷,女,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被告:党继敏,女,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原告唐小琴与被告乌鲁木齐市瑞桥吉顺商贸有限公司、魏婷、党继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肖振亮人民陪审员  刘军远人民陪审员  宋宗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文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