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民初3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袁小宝与浙江舒能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小宝,浙江舒能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83民初3074号原告:袁小宝。被告:浙江舒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江一路49号。法定代表人:舒于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袁小宝与被告浙江舒能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于2016年5月10日裁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小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舒能电器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小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浙江舒能电器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2884.5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32884.5元款项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起诉日止按约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月息0.9%计算的利息5327.29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10日,原、被告对从前所欠货款进行重新确认后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2884.5元,2016年元旦前付清。后原告催讨未果。被告浙江舒能电器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递交了2014年11月10日由被告浙江舒能电器有限公司出具的欠条一份。被告浙江舒能电器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原告的诉请和主张提出有异议的答辩意见,本院对原告递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另认定,本院受理原告的起诉之日为2016年5月9日。本院认为,原告袁小宝与被告浙江舒能电器有限公司双方协商后将货款转化为借款,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属有效。被告浙江舒能电器有限公司应当按约及时返还借款。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11月10日至2015年12月31日,但未约定借款利率,本院对于借款逾期日起至起诉日止的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其余部分利息因无相关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合理合法部分予以支持,其余部分依法予以驳回。因被告浙江舒能电器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浙江舒能电器有限公司归还袁小宝借款本金32884.5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袁小宝的其余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4元,由原告袁小宝负担90元,被告浙江舒能电器有限公司负担664元,被告负担部分款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干平人民陪审员 陈继兴人民陪审员 章六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叶萍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