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执民字第16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1)郑国斌、王爱丽与吕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国斌,王爱丽,吕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16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国斌。申请执行人王爱丽。被执行人吕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下民初字第02178号民事判决书,经评估后于2016年5月19日、2016年6月16日、2016年7月27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吕杭名下杭州市江干区圆梦园X幢X单元XXX室房产。第三次拍卖中竞买人李某以人民币120万元的价格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杭州市江干区圆梦园X幢X单元XXX室房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李某所有。杭州市江干区圆梦园X幢X单元XXX室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某时起转移。二、李某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杭州市江干区圆梦园X幢X单元XXX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 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许秋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