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2执1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陈发东与云南善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发东,云南善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1441号申请执行人:陈发东,男,汉族,1990年12月12日出生,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委托代理人:周晓姝,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云南善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经开区经开路3号昆明科技创新园2D14-18室。法定代表人:甑强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发东与被执行人云南善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云南善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5.05万元,未受偿5.05万元,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送达《限制消费令》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卞爱民执 行 员 柴 霖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