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7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华超诉被告刘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超,刘小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7931号原告华超。委托代理人黄萍萍。委托代理人杨蓉。被告刘小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超与被告刘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华超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赖武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