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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7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华超诉被告刘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超,刘小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7931号原告华超。委托代理人黄萍萍。委托代理人杨蓉。被告刘小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超与被告刘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华超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赖武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