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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行审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荥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郑州市华强炉料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荥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郑州市华强炉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82行审第181号申请执行人荥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荥阳市惠民路。法定代表人杜文杰局长。委托代理人任磊,该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被执行人郑州市华强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郑上路广武路口西200米。法定代表人吴志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荥建罚决字(2015)第088号处罚决定书中罚款21.168万元及滞纳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认定,被执行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在未取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荥阳市康泰路与广武路交叉口东南角建设钢架厂房,建筑面积2016平方米,计划投资70.56万元。在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对申请人的处罚提出异议,提出该公司没有收到申请人的罚款通知,其所建涉案房屋原系公司车间,是为了安置公司职工进行的危房改造,不属于违法建筑,请求法院驳回执行申请。关于被执行人辩称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经查,申请人送达的相关文书均系被执行人委托其工作人员代收,故该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经询问当事人并现场勘查,发现涉案建筑现已建设完毕并由荥阳市春之芽生态幼儿园使用。本院认为,申请人认定被执行人未经批准在城市、镇规划区进行临时建设,未依法查清涉案建筑用地性质,仅凭荥阳市规划设计中心的复函复印件作出了行政处罚,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且处罚时涉案建筑已处于竣工状态,裁量标准不妥。故申请人作出的荥建罚决字(2015)第088号处罚决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荥建罚决字(2015)第088号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闫志恒审判员  张万青审判员  李文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