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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执异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袁志涛与邯郸市雅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学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志涛,邯郸市雅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学梅,郑佳佳,王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执异153号案外人:XX伟,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申请执行人:袁志涛,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东区。被执行人:邯郸市雅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陵西北大街52号。法定代表人:刘学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学梅,女,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被执行人:郑佳佳,女,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被执行人:王乾,男,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本院在执行袁志涛与邯郸市雅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阁公司)、刘学梅、郑佳佳、王乾借款纠纷一案中,案外人XX伟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XX伟称,2013年3月21日其与雅阁公司签订《房屋确认协议》,以165821元一次性付款购买了该公司位于邯郸市丛台区陵西北大街29号赵都华润大厦Z座8(9)层8室的房屋,请求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本院查明,袁志涛与邯郸市雅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阁公司)、刘学梅、郑佳佳、王乾借款纠纷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燕赵公证处于2015年2月27日出具公证书,2015年10月9日出具(2015)冀石燕证执字第047号执行证书。后袁志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2015年10月30日对位于邯郸市丛台区陵西北大街29号赵都华润大厦Z座Z-808号涉案房屋予以查封。案外人XX伟提出了书面异议。另查明,2013年3月21日,案外人XX伟与雅阁公司签订《房屋确认协议》,以165821元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位于邯郸市丛台区陵西北大街29号赵都华润大厦Z座Z-808号房屋,并付清房款。本院认为,在本案涉案房屋被查封之前,案外人XX伟与被执行人雅阁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并付清房款,其对房屋享有的权利可以排除执行,故对其异议理由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赵都华润大厦Z座Z-808号房屋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张艳芬代理审判员  张树刚代理审判员  徐 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