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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执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北京凤展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钢,北京凤展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马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执658号申请执行人张俊钢,男,1948年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北京凤展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张建兵。被执行人马进,男,1958年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张俊钢与北京凤展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马进借款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3851号,执行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由本院作出的(2016)京01执658号裁定书确认依法查封北京凤展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xxx的房屋。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北京中建华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房产予以价格评估。北京中建华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2017-xxx-房-房评-xxx号房地产市场价值司法鉴定估价报告,该房产评估值为85526.72万元人民币。2017年5月24日,本院依法在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北京储能信海科技有限公司以68000万元人民币竞买成功,并已将拍卖款汇入本院,本院应予认可。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原于北京凤展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xxx的房屋及对应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北京储能信海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二、买受人北京储能信海科技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房产登记变更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 亮审判员 刘全新审判员 周明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远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