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4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平与被告付新国、张小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平,付新国,张小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驿民初字第4900号原告张建平,女,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浩。委托代理人李俊婷,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新国,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被告张小六,女,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张建平与被告付新国、张小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建平,被告付新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小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建平诉称,2014年9月原告借给被告现金3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约定按4%的利息计算,每月按时返还原告利息,被告仅仅按月支付了三个半月的利息4.4万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拒绝还款。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被告付新国辩称,借款属实,同意还款,现没能力偿还。借款是其以公司名义借的,其个人使用了,由其个人承担还款,与被告张小六无关,其要求原告在请求的30万元借款中让步10万元本金,仅偿还原告本金20万元。被告张小六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建平与被告付新国、张小六系朋友关系。2014年9月21日,被告付新国以案外人驻马店市鑫国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向原告张建平借款3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张建平现金人民币300000:,大写叁拾万元整。2014.9.21号,付新国138××××6805,驻马店市鑫国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印章)”。后因被告未偿还借款而成讼。庭审中,被告付新国提出在原告起诉的该30万元借款中,其同意由其个人偿还20万元,其余10万元让原告放弃;20万元款由其本人偿还,与被告张小六无关,张小六不再承担还款责任。原告张建平表示同意被告付新国庭审的上述意见。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付新国借原告张建平款30万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证,且被告付新国也予以认可,本院予以采信。张建平与付新国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因该30万元借款付新国提出只同意偿还其中的20万元,且不让张小六承担还款责任,张建平表示同意,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付新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建平借款20万元。二、驳回原告张建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付新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世一人民陪审员 黄 艳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文天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