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8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刘纪波与保定市清苑区白团乡白团东街村民委员会、第三人王俊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纪波,保定市清苑区白团乡白团东街村民委员会,王俊生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899-1号原告刘纪波。委托代理人张永民,北京瑞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市清苑区白团乡白团东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徐志磊,河北金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俊生。委托代理人贾新占,河北金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纪波与被告保定市清苑区白团乡白团东街村民委员会、第三人王俊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纪波于2016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保定市清苑区白团乡白团东街村民委员会及第三人王俊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纪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纪波撤回对被告保定市清苑区白团乡白团东街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刘纪波负担。审判长 沈丽梅审判员 栾建民审判员 石冲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