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执12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白钢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钢,吴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12242号申请执行人:白钢,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吴琨,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白钢与吴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丽军审判员 杨 哲审���员孟凯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