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11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安莲惠与付国美,重庆中博美中药加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莲惠,付国美,重庆中博美中药材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1681号原告:安莲惠,女,196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杨保卫(配偶),男,195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付国美,女,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重庆中博美中药材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法定代表人:付国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克华,重庆法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莲惠与被告付国美、重庆中博美中药材加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莲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32元,减半收取916元,由原告安莲惠负担。代理审判员 柴世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叶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