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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1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安莲惠与付国美,重庆中博美中药加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莲惠,付国美,重庆中博美中药材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1681号原告:安莲惠,女,196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杨保卫(配偶),男,195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付国美,女,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重庆中博美中药材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法定代表人:付国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克华,重庆法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莲惠与被告付国美、重庆中博美中药材加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莲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32元,减半收取916元,由原告安莲惠负担。代理审判员  柴世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叶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