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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宋彩萍、何文龙诉被告唐焕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彩萍,何文龙,唐焕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03民初593号原告宋彩萍,女,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系死者何新江之妻)。委托代理人王姣,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何文龙,男,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系死者何新江之子)委托代理人王姣,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唐焕平,男,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宋彩萍、何文龙诉被告唐焕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长朱凌云,与审判员唐建平、人民陪审员周琼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依法审理。原告宋彩萍、何文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姣、被告唐焕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彩萍、何文龙诉称,1999年9月1日10时许,被告唐焕平驾驶湘MXXX**号农用中巴车从冷水滩往岚角山方向行驶,行至冷水滩区零陵大道时,压双实线与死者何新江驾驶的湘MXXX**车相撞,致三人死亡九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冷水滩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唐焕平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何新江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唐焕平外逃至今,现已抓捕归案。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531400元、丧葬费24262.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4668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5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共计753342.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唐焕平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1999年9月1日10时左右,被告唐焕平驾驶湘MXXX**号中巴车从冷水滩往岚角山方向行驶,行至零陵大道亚太钓鱼中心路段时,因超车,躲避水牛而向左打方向,越过中心双实线,与对面行驶的何新江驾驶的面的车相撞,造成何新江等三人死亡、其他九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永州市交警支队冷水滩大队对该次交通事故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唐焕平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何新江不负责任。被告唐焕平于事故发生后逃逸,2014年10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明,原告宋彩萍系何新江之妻,原告何文龙系何新江之子。二原告系城镇户口,一直居住在城区。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当庭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015)永冷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何新江生前户籍卡、原、被告身份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被告唐焕平对本案事故负全部责任,因此应对本次事故造成的原告损失予以全部赔偿。何新江的死亡无疑给原告全家带来巨大精神痛苦,原告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符合实际情况,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赔偿交通费和误工费,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告的损失应按一审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收入标准计算,即根据《2015-2016年度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计算。原告在本案中的损失如下:1、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六个月,48525元/12个月6个月=24262.5元;2、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原告何文龙事故发生时年满10周岁(未满11周岁),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至十八周岁,18335元/年(18-10)年÷2(人)=73340元;3、死亡赔偿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20年,26570元/年20年=531400元;4、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0元。以上损失合计679002.5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焕平赔偿原告宋彩萍、何文龙各项损失679002.5元。以上给付,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逾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1023元,由被告唐焕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法院。审 判 长  朱凌云审 判 员  唐建平人民陪审员  周 琼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唐瑜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