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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士杰、王阳林等与李泽龙、龚昊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士杰,王阳林,王彩莲,王丽军,李泽龙,龚昊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178号申请执行人王士杰,申请执行人王阳林,申请执行人王彩莲,申请执行人王丽军,被执行人李泽龙,被执行人龚昊天,本院在执行王士杰、王阳林、王彩莲、王丽军与李泽龙、龚昊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益法民三终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权利人应受偿110000元,未受偿110000元;对尚未执行数额,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申请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981执178号案的��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政 军执行员 王 泓 涛执行员 徐   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伍昌(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