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31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党某某、杜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党某某,杜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1民初662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周家硷镇。被告党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周家硷镇。被告杜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周家硷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党某某、杜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苗 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