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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31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党某某、杜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党某某,杜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1民初662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周家硷镇。被告党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周家硷镇。被告杜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周家硷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党某某、杜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苗 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