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281执9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大冶市春润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大冶市龙鹏包装有限公司、大冶市龙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冶市春润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大冶市龙鹏包装有限公司,大冶市龙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9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大冶市春润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冶市龙鹏包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冶市龙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冶市春润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冶市龙鹏包装有限公司、大冶市龙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10000000元,已执行标的额2030000元,未结标的额797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281执9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合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