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民终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金勇与郭胜、原审被告杜立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金勇,郭胜,杜立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民终7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金勇,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胜,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杜立栋,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张金勇因与被上诉人郭胜、原审被告杜立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2016)甘0423号民初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审景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日向上诉人张金勇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但其现仍其未按期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金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志平审 判 员 张东明代理审判员 殷恒恒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昶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