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03执1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合肥永昌富新贸易有限公司执行通知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103执1940号合肥永昌富新贸易有限公司、合肥中超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康信商贸有限公司、陶艳霞、孙东友、邰永昌、李莉、邰永恒、黄侠、周涛: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04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合肥永昌富新贸易���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代偿款3022620元、代偿资金占用费150459元(暂计算至2015年1月19日止,之后以30226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执行人合肥中超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康信商贸有限公司、陶艳霞、孙东友、邰永昌、李莉、邰永恒、黄侠、周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32495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4359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