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21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黄春东与陈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春东,陈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684号申请执行人黄春东。被执行人陈有。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春东与被执行人陈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松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吉07民终11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5日向前郭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06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7向本院提出申请,由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松原市人民法院(2016)吉07民终11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汉全审判员  杨建军审判员  范伟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关 心-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