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4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黄文彬与胡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彬,胡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004民初449号原告黄文彬,男,汉族,1985年11月2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伟(系黄文彬弟弟)。被告胡斌,男,汉族,1985年1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原告黄文彬与被告胡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文彬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伟到庭参加诉讼,胡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文彬诉称,黄文彬与胡斌于2015年5月31日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协议,该租赁协议于2016年5月30日到期。到期后,胡斌迟迟不来办理退租手续和退回钥匙,甚至连水电费都不交。后因黄文彬代理人不断联系胡斌,胡斌于2016年6月4日退回房屋钥匙,但是所欠水电费迟迟不交。2016年7月20日,黄文彬诉至本院,要求判令:1、胡斌支付房屋超期滞纳金7517元(自2016年5月31日至2016年7月18日,按76.7元/天×49天×2计算);2、胡斌支付房屋租赁期间的水电费1539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胡斌负担。胡斌辩称,1、我方在2016年5月31日时多次给黄文彬代理人打电话,要求办理退房手续。但黄文彬代理人均称其不在,一直到2016年6月4日才办理退房;2、水电费可以从押金里扣,不存在水电费的问题。黄文彬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几组证据:一、黄文彬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诉讼主体资格。二、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并约定了租期、租金等。三、水电费发票复印件,证明房屋租赁期间拖欠的水电费。针对黄文彬提出的上述证据,胡斌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证据一、证据二,没有异议;证据三,水电费金额无异议。胡斌为反驳黄文彬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几组证据:四、通话清单复印件,其中159××××系黄文彬代理人的电话,证明我方在2016年5月31日主动多次电话黄文彬联系退房事宜。针对胡斌提出的上述证据,黄文彬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证据四,胡斌的确打过电话说这几天要退房,我是说我方一直在这里。因涉案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查明:2015年5月31日,黄文彬与胡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黄文彬将云海山庄商住楼3栋2#、3#租赁给胡斌,租赁合同期限自2015年5月31日至2016年5月30日,租金28000元,另双方还约定租赁合同到期后,如果续租,租金按25000元/年计算。其中合同第三条约定:黄文彬提供水电,费用由胡斌自理;合同第八条约定:租赁期满,胡斌应如期交还该房屋。胡斌逾期归还,每逾期一日按双倍房租收取滞纳金,胡斌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黄文彬造成的损失,且黄文彬有权视情况强制收回;合同第九条约定:胡斌向黄文彬支付押金2000元。押金在租赁期满由黄文彬察看房屋设施完整、结清相关费用后退回胡斌。合同还就租金付款方式、房屋装修、续租优先权等作出了明确约定。在合同签章处,黄文彬委托代理人黄文伟签字确认,胡斌本人签字确认。合同签订后,黄文彬依约将租赁房屋交付胡斌使用,胡斌将房屋租金28000元给付黄文彬,租赁房屋押金2000元经庭审确认黄文彬亦予以认可。房屋租赁期间,经庭审确认,胡斌认可尚有1539元水电费未予缴纳。2016年5月30日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胡斌曾于2016年5月31日电话黄文彬代理人黄文伟要求交还租赁房屋。后胡斌于2016年6月4日将租赁房屋钥匙退还黄文彬。2016年7月20日,黄文彬诉至本院,要求判令:1、胡斌支付房屋超期滞纳金7517元(自2016年5月31日至2016年7月18日,按76.7元/天×49天×2计算);2、胡斌支付房屋租赁期间的水电费1539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胡斌负担。本院认为,黄文彬与胡斌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确认该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本案双倍滞纳金的计算问题。本院认为,涉诉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黄文彬作为合同出租方,应给予承租人胡斌合理期限腾退租赁房屋。本案中,承租人胡斌在合同到期后第五天即2016年6月4日已将租赁房屋钥匙退还出租人黄文彬,胡斌租赁房屋退还之义务系在合理期限内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逾期退还租赁房屋的情形。对黄文彬主张租赁房屋逾期归还时间应以水电费缴清时间为准的主张,本院认为水电费是否结清不影响房屋退还时间的认定,本院不予采信。故,对黄文彬要求判令胡斌支付房屋超期滞纳金7517元的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对黄文彬要求判令胡斌支付水电费1539元的诉请,因黄文彬同意从未退还的房屋押金2000元中予以直接抵扣,本院依法亦不予以支持。综上,案经合议庭合议,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一百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文彬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文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凌小民审 判 员 金 辉人民陪审员 潘素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占 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