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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5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常熟市尚湖镇依格商业设备厂与淮安禧徕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淮安禧徕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常熟市尚湖镇依格商业设备厂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57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禧徕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枚皋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冯义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熟市尚湖镇依格商业设备厂,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练塘翁家庄村练塘大道旁*幢。经营者:谢建安。上诉人淮安禧徕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熟市尚湖镇依格商业设备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民初2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淮安禧徕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淮安禧徕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柏宏忠审 判 员  蒋毅颖代理审判员  韩小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邹俊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