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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3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2016)甘0523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523民初228号原告:武某某,女,199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武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2010年农历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农历1月8日订婚,2012年农历12月28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13年3月26日补办了结婚证。婚后未生育子女。2013年7月份双方吵架后,被告从原告家离家后外出打工,双方分居至今。订婚时,被告给付原告彩礼款60000元,举行婚礼时,被告又给付彩礼款35000元。后双方父母均找了中间人协商解除婚姻,原告将协商后的彩礼款等共计103500元均已退还给被告父母,原告也将个人陪嫁物全部从被告家里取走。虽然原、被告私下协商自认为解除了婚姻关系,但未办理离婚手续,现被告离家出走无法联系,原告只能起诉于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某未作答辩。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武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3年3月26日领证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双方对于彩礼款及个人陪嫁物等已协商处理,2014年2月被告李某某外出后与家人再无任何联系,下落不明至今。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武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虽领证结婚,属合法的夫妻关系,但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了彩礼款及个人陪嫁物等事宜,婚后也未生育子女,被告从2014年2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与原告无任何联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应当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综上所述,原、被告经登记结婚,系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但因双方已私下协商处理彩礼款及个人陪嫁物等事宜,且被告李某某外出后下落不明至今,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提出离婚的主张,本院应当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武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志峰代理审判员  王林成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孟彦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