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字第2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朱成林与谭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成林,谭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2129号申请执行人:朱成林,男,汉族,1956年7月25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被执行人:谭雄,男,汉族,1976年2月4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朱成林与被执行人谭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五法北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成林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141万元、未受偿141万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及送达《限制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表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五法执字第212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 行 长 卞爱民执 行 员 柴 霖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