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民初5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5128号原告:王某,女,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男,199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杨云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利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