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3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栾美芝与栾美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美芝,栾美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3999号原告栾美芝,女,1949年6月1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栾美娥,女,1956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原告栾美芝与被告栾美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栾美芝与被告栾美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送达过程中,按照原告提供的栾美娥的住址,无法送达到有关法律文书,经本院及原告多次寻找,均未能找到被告栾美��。本院认为,原告栾美芝无法提供被告栾美娥现具体住址,有关法律文书不能送达,属于被告不明确情形,应予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栾美芝可在明确被告栾美娥具体住址后另行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栾美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牟晓波助理审判员 王红芳人民陪审员 徐建高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付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