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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2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计如兴与蒋祥建、杭州速铖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如兴,蒋祥建,杭州速铖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2358号原告:计如兴。委托代理人:姚文妹,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胜晨,德清县禹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祥建。被告:杭州速铖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卫家埭09省道五叉路口。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永安街123号,机构代码:。负责人:沈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慧琴,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速铖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计如兴撤回对被告杭州速铖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叶剑荣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一三日代书记员 陆红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