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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唐某1与唐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1,唐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1014号原告:唐某1,男,生于1959年2月15日,汉族,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王伟,邓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执业证号A3770533。被告:唐某2,男,现年约29岁,汉族,住址不详。原告唐某1与被告唐某2为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履行赡养义务,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夫妇于1987年生育儿子唐某2,1991年原告夫妇离婚。现原告年老体衰,但被告却不履行赡养义务。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公断。本院认为:原告唐某1在长达数月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告住所地等重要而详细信息,导致无法查明被告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某1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唐某1。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贺 先代理审判员  邓亚玲人民陪审员  汤晓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喻其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