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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执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毛红茹与卢国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红茹,卢国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2执688号申请执行人毛红茹,女,汉族,1974年10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卢国顺,男,汉族,1973年7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中民一初字第14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卢国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卢国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卢国顺的银行存款20000元。划拨被执行人卢国顺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