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2执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毛红茹与卢国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红茹,卢国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2执688号申请执行人毛红茹,女,汉族,1974年10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卢国顺,男,汉族,1973年7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中民一初字第14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卢国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卢国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卢国顺的银行存款20000元。划拨被执行人卢国顺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