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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4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吴水厚与张滨、张小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水厚,张滨,张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4执199号申请执行人吴水厚,男,1958年9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滨,男,1974年5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小华,女,1969年3月2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1255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张滨、张小华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张滨、张小华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制定了还款计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仁华审 判 员  廖国辉代理审判员  赖征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凤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