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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11执5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崔玉忠与范苏庆、陈新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玉忠,范苏庆,陈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11执584-1号申请执行人崔玉忠,××。被执行人范苏庆,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陈新华,个体工商户。崔玉忠与范苏庆、陈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浦民初字第018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范苏庆、陈新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崔玉忠借款本金20万元;案件受理费元、公告费4600元,由范苏庆、陈新华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我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陈新华名��的银行存款308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范苏庆、陈新华,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了扣划了被执行人陈新华名下的银行存款30800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民初字第0184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商东雷审 判 员  杨汉伟代理审判员  程冲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