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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8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29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金,黄某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8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金,男,1955年12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华光中某区某巷某号,居民身份证号码某号。被执行人黄某新,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某号某堤某号,居民身份证号码某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某金与被执行人黄某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调字第28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30139282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如下:一、被执行人黄某新持有深圳市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65%股权、某集团有限公司90%股权、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40%股权、深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股权、深圳市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53%股权、深圳市某地产有限公司45%股权、深圳某集团有限公司7.9681%股权、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20%股权、深圳市某地产有限公司11%股权,上述股权已被另案冻结,本院已轮候冻结,暂无法处分。二、被执行人黄某新名下有奥迪牌WAUR4B4H车一辆(车牌号码粤B某号),已被另案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暂无法处分。三、被执行人黄某新名下有位于福田区金田路与福中三路交汇处安联大厦某房产(房产证号某号)、位于福田区香梅路与红荔路路交汇处香蜜湖水榭花都翠堤某号的房产(房产证号某号)、位于罗湖区人民北路1006号越港商业中心某号的房产(房产证号某号)、位于福田区莲花路怡枫园某栋某号的房产(房产证号某号)、位于福田区红荔西与景田路交界西南金色假日名苑某号的房产(房产证号某号)、位于罗湖区人民北路1006号越港商业中心某号的房产(房产证号某号)、位于罗湖区人民北路1006号越港商业中心某号的房产(房产证号某号)、位于罗湖区人民北路1006号越港商业中心某号的房产(房产证号某号)、位于福田区莲花路景丽花园某栋某号的房产(房产证号某号)、位于福田区香蜜湖香梅路香蜜湖第一生态某栋某号的房产(房产证号某号)、位于福田区金田路与福中三路交汇处安联大厦某房产(房产证号某号)、位于福田区深南路与香梅路交汇处东方玫瑰花园某栋某号的房产(房产证号某号)、位于南山区华侨城白石洲路、六号路东南侧汀兰鹭榭花园某栋某号的房产(房产证号某号),上述房产均已被另案查封,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暂无法处分。此外,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财产查证结果通知书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以供执行。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莹莹审 判 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徐 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 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