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102执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赵庆培与云南天顺合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庆培,云南天顺合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字第1491号申请执行人:赵庆培,男,汉族,出生,住昆明市官渡区。委托代理人:管念,云南弘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云南天顺合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高新区二环西路***号高新科技信息中心主楼。法定代表人:朱留德。关于申请执行人赵庆培与被执行人云南天顺合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五法黑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赵庆培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102执字第149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后立即生效。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或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执 行 长  卞爱民执 行 员  柴 霖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