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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右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克尔伦呼申请执行刁克尔伦呼与刁卫国、孙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右旗支公司交通肇事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克尔伦呼,刁卫国,孙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右旗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右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克尔伦呼,男,1978年4月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刁卫国,男,1978年7月2日出生,蒙古族,新巴尔虎右旗教育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孙兴,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现住吉林省松原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右旗支公司,负责人白某。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高某。本院在执行(2016)新右执字第101号克尔伦呼申请执行刁卫国、孙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右旗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罪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右刑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执行标的76.08447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右刑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革   命审判员 苏德毕力格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莎 其 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