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3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12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某支行,刘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3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某支行,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某太子路某号海景广场某层某座,组织机构代码某号。负责人陈某棉。被执行人刘某,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环碧路***号东海岸云山居某栋某号,居民身份证号码某号。被执行人陈某,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新安路**号联城美园某阁某号,居民身份证号码某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某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某、刘某贷款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58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052988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如下:一、被执行人刘某持有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10%股权、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32%股权,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持有深圳市某商贸有限公司60%股权,本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陈某持有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本院已依法冻结。上述冻结由于申请执行人未提交处分的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据,本院暂不予处分。二、被执行人陈某名下有位于南山区侨香路西香山里花园(一期)某栋某房产(房产证号某号)、南山区侨香路西香山里花园(一期)某栋某号房产(房产证号某号),上述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另,申请执行人在仲裁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某名下位于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高速公路北侧万科东海岸社区某居某栋某的房产(房地产证号码某号)。由于上述房产均系轮候查封,本院暂无权处分。此外,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财产查证结果通知书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以供执行。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莹莹审 判 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徐 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