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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2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汪前与苏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前,苏运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2349号原告汪前,男,汉族,1978年9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代理人王磊、孟盟,泌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运生,男,汉族,1970年7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汪前诉被告苏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前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孟盟、被告苏运生到庭参见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前诉称,原告与被告苏运生系朋友关系,2014年7月25日,被告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且打有借条一张。该款借出后,经原告多次追要,但被告以无款偿还为由予以推拖,且拒不接听原告电话,为此,特具文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苏运生辩称,起诉的事实与理由与事实不符,我和原告没有任何经济交往,更没有原告多次追要事实,这个钱我没有见过,也是通过夏口头叙述抵他给我的赌博账,我不该偿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及书证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5日,被告苏运生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汪前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借款人:苏运生。针对原告据以起诉的该借条,被告苏运生提供的起诉后其与原告汪前对话录音显示:汪前认可夏云峰以做生意急需钱向其借款,但其并不知道夏云峰将该款借给被告苏运生,其称如果知道借款用于赌博,其也不会向夏云峰出借该款,并称该事其与苏运生之间没有一点联系,其也向夏云峰追要过几次,同时,该对话录音显示:夏云峰向其索要身份证复印件时仅称向被告苏运生要钱,使用原告汪前的身份证复印件,具体是以夏云峰的名义还是以汪前的名义起诉,其并不清楚,其也没有签字。本院认为,针对本案据以起诉的借条,首先,根据被告苏运生提供的其与汪前的对话录音证实,汪前并不认可其与苏运生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其认可仅与夏云峰之间的借贷关系,其次,根据录音中汪前的陈述,具体是如何起诉,其并不知情,其也未签字。综上,本案中,该借条与原告汪前没有利害关系,以汪前作为原告起诉,也不是汪前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汪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克审 判 员  陈 浩人民陪审员  吕晓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吕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