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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长沙开福农村合作银行上大垅支行与罗勇、陈秋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开福农村合作银行上大垅支行,罗勇,陈秋桂,长沙兵勇气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442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开福农村合作银行上大垅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负责人刘晓阳,行长。被执行人罗勇。被执行人陈秋桂。被执行人长沙兵勇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负责人林春荣。申请执行人长沙开福农村合作银行上大垅支行与被执行人长沙兵勇气体有限公司、罗勇、陈秋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结,该案的(2013)长县民初字第14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执行。2016年3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长沙兵勇气体有限公司、罗勇、陈秋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秋桂、罗勇偿还申请执行人长沙开福农村合作银行上大垅支行贷款本金1600000元,前段利息15609.80元,并以16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329656%的标准从2012年9月21日起支付利息直至借款付清,被执行人长沙兵勇气体有限公司以抵押的设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20532元、公告费690元及申请执行费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勇、陈秋桂、长沙兵勇气体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认为,该案理应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梁 军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宏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