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民初1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秀荣与长垣县万相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荣,长垣县万相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1767号原告李秀荣,女,1943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长垣县蒲西区。被告长垣县万相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相文地址:长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荣诉被告长垣县万相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秀荣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844元,本院减半收取922元,由李秀荣承担。审判长 葛 丽陪审员 侯国民陪审员 赵国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 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