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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河南三星广告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穿越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三星广告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穿越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710号申请人河南三星广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2号院金水文化创意园A座712室。被执行人河南穿越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84号6号楼4楼。河南三星广告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告河南穿越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222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河南穿越广告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三星广告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85205.48元。二、驳回原告河南三星广告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河南穿越广告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三星广告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7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智勇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一书记员  王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