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王金拴与路元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拴,路元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422号申请执行人王金拴,男,1968年2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路元增,男,1969年10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金拴诉路元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屋、存款等财产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永青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李晓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世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