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刑终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XX、曲岩等与赵贺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曲岩,蔡元广,兰俊,白云,刘剑飞,赵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刑终520号原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汉族,大学文化,大连壬鹏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构件街予制厂新楼6号楼1单元3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现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华东人家8号楼2单元1701室,现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2015年4月14日被因涉嫌诈骗罪被抓获,同年4月18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向东、李思齐,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曲岩,女,1983年2月26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汉族,大专文化,大连壬鹏商贸有限公司平台经理,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捷凤街39号1-3-4,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前关欣家园44号楼22楼6号,现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2015年4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抓获,同年4月18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元广,男,1988年3月24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汉族,大学文化,大连壬鹏商贸有限公司售后部回访专员,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登沙河镇蔡家村蔡家屯10号,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马兰广场红旗东路36号楼3单元502号,现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2015年4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抓获,同年4月26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兰俊,男,1994年2月8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汉族,中专文化,大连壬鹏商贸有限公司售后部回访专员,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凌山三街23号4-6,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2015年4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抓获,同年4月26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云,男,1994年1月31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大连壬鹏商贸有限公司售后部回访专员,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海州街49号2,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2015年6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抓获,同年6月11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剑飞,男,1990年11月21日出生于辽宁省普兰店市,汉族,初中文化,大连壬鹏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组电话顾问,住辽宁省普兰店市皮口镇八家村东南庄屯65号,住辽宁省普兰店市。2015年6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抓获,同年6月11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赵贺,男,1996年12月5日出生于辽宁省瓦房店市,汉族,初中文化,大连壬鹏商贸有限公司售后部回访专员,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赵屯乡赵屯村赵屯149号,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住大连市中山区万民街6号5-12,住大连市中山区。2015年6月1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指控被告人XX、曲岩、蔡广元、兰俊、赵贺、白云、刘剑飞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晋0109刑初2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XX、曲岩、蔡广元、兰俊、白云、刘剑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9刑初2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 判 长 邢如灏审 判 员 原俊婧代理审判员 李 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晓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