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02执1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李福成与王广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成,王广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1172号申请执行人李福成,男,1957年8月9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现住咸阳市秦都区人民中路**号内*号楼*单元*层*号。身份证号:6104021957********。被执行人王广智,男,1942年10月2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住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香柏李村南三街**号。身份证号:6104021942********。李福成与王广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16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告王广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人民币118500元。案件受理费1335元,由被告王广智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为167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广智银行存款121512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军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